从3月1日起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举报奖最高十万
本报讯自2007年3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修订后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据了解,《暂行办法》沿用了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些条款的内容,例如,检举奖励的对象为实名举报人;根据检举人贡献的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的金额标准计发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奖的视为放弃权利;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征得检举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之外可以给予公开表彰等。
与原办法相比,《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计发奖金。如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对本案检举人分六档计发奖金,最高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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