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蔡伟国)厦门祺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虚假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办营业执照,骗取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里区工商局责令该公司进行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去年12月20日,厦门祺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湖里区工商局申请公司登记,并提交齐全的开业登记材料。
其中注明的经营场所设在“湖里区金永昌家园5号楼45号店面”,内有与黄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黄某向工商执法人员证实,他的房子是“湖里区金永昌家园第五号店面一单元43号”,这与李某提供的经营场所不同。黄某也从来没有将房子租给李某,更没有与李某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李某提供的申办注册登记地址材料是虚假的。李某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承认,在申办设立登记时,因自家住房仅为住宅用途,不是商业用途,不能设立登记。他委托厦门达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设立登记材料。显然,厦门达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帮助李某设立登记时,伪造了虚假材料。对此,湖里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该公司另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