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00七年四月五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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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国务院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规定。乡镇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8类信息须重点公开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根据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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