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以及立华之声音像店因涉嫌销售盗版电影DVD光盘,被派拉蒙电影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六家世界影业巨头告上法院,并被索赔246万余元。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这6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宣判,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及立华之声音像店被认定侵权成立,被法院判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六家影业巨头共获19.5万元赔偿。
据了解,派拉蒙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六公司是《21克》、《日落之前》、《家有仙妻》、《绝密飞行》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这几家公司的代理人在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上述电影的非法复制的DVD光盘后,以著作权受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音像制品,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六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46万余元。
对此,樱花之星中心辩称,该中心并非上述DVD光盘的实际销售方,实际销售方是其下属的销售店,该公司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无法承担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而另一被告立华之声音像店没有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司,其所主张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资格。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原告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樱花之星中心应与立华之声音像店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美国影片对中国观众的吸引程度,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每部电影损失1.5万元,包括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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