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将于2008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费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依照《条例》,行政机关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得做好“保密”工作,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条例》的发布会上表示。
作者:赵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