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齐鲁晚报》报道,发生在重庆北碚区的“4·23”客车坠桥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处理善后的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日前表示,在善后赔偿时一定要实行城乡同价、就高不就低。
尽管在客车坠桥事故的善后工作中,行政介入不可缺少,但具体到人身损害赔偿,主要还是在死伤者及其家属和事故公司之间进行的——除非有证据表明此次坠桥事故中,在客车司机之外还有其他的责任人。
“同命不同价”备受质疑,但遗憾的是,其制度载体——《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废除。这个《解释》明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由最高司法机关拟定并颁行的这一标准,自然不是某位市长在某一个案中的“表示”就能失去效力的。
在个案的处理上,也许这位市长的意见更公平、更合乎人性。但在程序上,一位市领导的意见却不能用来否定一个生效的司法解释。如果“人治”在这一个案中可以战胜“法治”,“人治”也会在其他领域超越“法治”。我们苦苦追求的“法治建设”,到头来就有可能滑向“人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最高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目前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新的司法解释将在近期出台。希望肖扬院长所说的“近期”不会太远。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实现同命同价,不是因为市长一句话,而且因为正义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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