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郝亚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
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
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草案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培训职工后可约定服务期
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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