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正餐须标明汤菜数量,住宿标准不得使用“准星”用语
本报讯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记者日前从我市物价部门获悉,为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维护旅游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行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部门今年5月1日开始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旅行社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
根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可同时使用中、英(外)文明码标价。
旅行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多少元起的模糊标价。旅行社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于旅行社的价目表、价目牌或电子显示屏,其标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备注等。实行“自助游”的要注明自理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商定。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的必须说明什么条件下的最低价和最高价。
其中,“类别”指国内社、国际社、出境游组团社。“游览线路”指游览的城市和旅游景点。
“出行天数”指从启程至旅行结束的总共天数(含出行当天和结束当天)。
“住宿标准”指入住酒店的星级标准。如“三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等。如入住未有获得国家评定星级标准的或国外没有星级的酒店,可注明“一般酒店、中档酒店、高级酒店、豪华酒店、超豪华酒店等。不得使用“准星”酒店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酒店等不规范用语。
“餐饮标准”指用餐的费用标准和菜、汤的数量,其中早餐只需标明费用标准,午餐、晚餐除需标明费用标准外,还需标明菜、汤的数量,如“早餐10元/人,午餐、晚餐20元/人,八菜一汤”。
“交通方式”指出行过程中主要的交通方式:飞机、火车、汽车等,如“深圳至北京双飞,地接用车为30座空调旅游车”。
“收费标准”指具体的收费金额。如“3550元”,不得使用模糊性的标示,如“3550元起”等。如有浮动因素和线路比较复杂的可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如“3550元~3850元”。
“备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主要指对标准和服务有影响的事项。如收费标准中包含了哪些项目,不包含哪些项目等。
物价部门表示,旅行社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该部门将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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