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1989年12月,城市规划法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布。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据统计,到2006年底,城镇化水平已达到43.9%。按照“十一五”规划,201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47%。
目前,我国城市的数量接近660个,城市的规模、空间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数据显示,如果按城市非农业人口计算,一些大城市人口实际上增加了3至4倍。城市数量快速增加,城乡建设量大幅度增加以及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对中国城市和农村管理提出了挑战。
汪光焘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地方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乡村管理非常薄弱等。
有专家认为,城乡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有利于统筹考虑城市、乡村的发展,还可以防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腐败问题,防止“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考虑城市承载能力、盲目建设情况的发生。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是目前规划工作面对的一个问题。“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形象地反映了有的地方制定规划的盲目和随意。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草案增加了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和在规划制定过程中专家、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其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措施,以及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配合的义务等。
为加强社会监督,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且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此外,草案还减少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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