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我国将建立官方兽医制度。
草案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具体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承担。
据介绍,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按照完善检疫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饲养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除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规范检疫主体之外,还对现行动物防疫法做了以下修订:
一是明确检疫环节。在现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屠宰的动物,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环节做了进一步明确。二是强化检疫责任。针对检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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