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规定。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政府信息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据这一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被条例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这部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有效的救济渠道。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涉自身的政府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权威答问
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2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就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
张穹表示,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条例设专章从五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张穹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说。张穹还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
政府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
张穹表示,条例规定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据介绍,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必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发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外国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对等原则处理张穹说,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他同时表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本组撰稿:记者田雨 崔清新 陈菲均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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