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平明知男子柳竞醉酒,仍乘坐柳竞驾驶的摩托车。结果柳竞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平粉碎性骨折。虽然交管部门认定王平不负事故责任,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王平明知柳竞醉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也存在一定过失,于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判令王平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2007年2月11日午夜,男子柳竞醉酒之后,驾驶漏检的河北省牌照摩托车,驮着女子王平,无视禁行标志行驶至民权门一条道路时,遇司机杜丰驾驶夏利牌汽车行驶至此。由于躲闪不及,两车相撞,造成柳竞和王平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柳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杜丰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平不负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平将柳竞和杜丰告上法庭。常春丽法官审理后,除要求柳竞和杜丰承担王平损失90%的责任外,也要求王平承担自己损失10%的责任。
常春丽认为,王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乘坐柳竞驾驶的摩托车时,对自身安全有注意的义务。但王平在明知柳竞饮酒的情况下乘坐摩托车,忽视了潜在安全威胁,这也是造成她受伤的原因之一,王平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法官介绍,此类案件时有发生,昨天又有一起类似案件在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男子田奇驾驶燃油助力车驮带一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和乘车人受伤,田奇和乘车人相继将对方告上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词解释
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过失相抵,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德国和法国又被称为“双方的过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都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常春丽说,有许多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却要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实际上反而使侵害人成为受害人,这对侵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避免发生不公平的裁判,体现法律利益平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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