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天津市雪薇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薇公司)与天津市徐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并销售带有“普兰娜”和“PULANNA”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包装盒,出口波兰。该公司由此被“普兰娜”商标注册人天津市化妆品研究院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化妆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4月25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加判被上诉人雪薇公司与徐帆公司赔偿上诉人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共计80万元。
法官听取双方举证
2002年9月14日,化妆品公司受让取得了“普兰娜”注册商标;2003年11月7日受让取得了“PULANNA”注册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雪薇公司在明知“PULANNA”及“普兰娜”是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接受波兰公司的委托,对“PULANNA”及“普兰娜”商标的包装盒的样品图案进行修改,后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三次委托浙江安华公司制造了25万个带有“PULANNA”及“普兰娜”商标的化妆品包装盒,并连同与上述包装的品种相对应的化妆品半成品一起分批出口给波兰公司。在涉案的包装盒上印有雪薇公司的条形代码号和徐帆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及卫生许可证号。
上诉人要求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雪薇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化妆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人民币80万元
4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雪薇公司擅自印制带有“普兰娜”和汉语拼音“PULANNA”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雪薇公司对此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雪薇公司、徐帆公司之间存在股东及高级管理任职交叉等重大利益关联,且张某与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又系夫妻关系,同时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和包装盒一并出口的事实,应当认定雪薇公司与徐帆公司恶意串通,共同生产、销售假冒“普兰娜”化妆品,构成共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上诉人雪薇公司、徐帆公司应依法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维持雪薇公司赔偿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天津市雪薇公司与徐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公司“普兰娜”化妆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涉案产品的标识及包装物,加判被上诉人雪薇公司与徐帆公司因连带赔偿,共同生产、销售假冒“普兰娜”产品给上诉人化妆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