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私刻公章、伪造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书》,再通过公证手续,然后又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手段,进而达到诈骗公司钱财的目的。这套看似完美无缺的计划,最终让罗海辉、陈克文两罪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4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罗海辉、陈克文两人犯诈骗罪成立,并依法判处罗海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总和刑期2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认定陈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伪造好《还款协议书》后,罗海辉和刘某某于1997年12月17日将该《还款协议书》拿到海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骗取公证书后,刘某某即委托律师于当年12月2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款协议书》,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海口华润公司在银川的400万元存款(实际是宁夏某矿务局存款)中的350万元冻结,1998年1月12日,将350万元划入刘某某的账户上。 诈骗最终换来刑期 诈骗得手后,其中40万元由陈克文分三次提取供自己使用;155万元由邓某某于1998年1月14日持汇票到广东东莞交于陈克文,由陈克文在东莞解付使用;125万元由刘某某转入钟某名下,该款全部由罗海辉提现,另外30万元汇给了某矿务局。
2003年7月15日,海南省公证处经审查后认为,罗海辉、刘某某等人恶意串通,采用虚构借款借据、还款协议书的手段,骗取了公证,决定撤销(97)琼证字6273号《公证书》。
同年12月29日,罗海辉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押入宁夏监狱服刑。随后,其通过诉讼手段诈骗钱财一事也由群众举报到自治区公安厅,经公安机关侦查,决定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07年4月22日对罗海辉、陈克文两人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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