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元平记者仲文卿)今年年初,京口区检察院牵头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标志着该区政法机关刑事和解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
该区制定的《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一)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因邻里、朋友纠纷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做好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对确要起诉的,应尽可能对其从轻适用刑罚;(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防止不必要的拖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其作撤案处理、相对不起诉处理或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应将其交社区观护帮教3到6个月,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
为配合上述规定的执行,防止失足的未成年人及青少年在校学生再犯罪,京口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实行了分案处理,对两名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缓的刑事政策。近期又与京口公安分局、正东路街道联系,在酒海街社区成立了全市首家社区阳光观护中心,使失足未成年人及青少年在校学生的观护帮教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检察、公安依托社区,利用社区老党员、青年自愿者的力量,与失足未成年人及青少年在校学生结对帮教,并让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力所能及的社区公益劳动,使其重塑人格,回归社会,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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