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
3项正在酝酿出台的政策
1、支持鼓励煤层气的抽采利用,变害为利。
2、煤矿的完全成本,把资源、土地、环保、安全、技术和人工成本都要合理计入,消除或减少小煤矿不合理的暴利。
3、事故赔偿,约定俗成死一人赔20万元。
7项已实施的经济政策
1、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国债资金支持煤矿还历史欠账。4、山西省煤矿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
5、煤矿资源有偿使用。6、煤炭价格的市场化。7、煤矿和高危行业的安全商业保险。
去年收到举报426件,严厉打击瞒谎报事故违法行为
记者:这两年,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现象比较普遍,比如最近有几起煤矿事故被隐瞒,北京地铁10号线塌方事故,也被包工头瞒报数小时。对瞒报有什么防范措施吗?
李毅中:瞒报、谎报事故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瞒报毕竟是少数。去年我们收到举报426件,查实89件,查出死亡204人。这说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的监督,让那些事故和事故瞒报者没有藏身之处。
《刑法》设立瞒报罪以后,对打击瞒报是一把利剑。最近高法、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我们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权钱交易、官商勾结5种表现,清纠煤矿入股要制度化
记者:官商勾结往往是一些小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多起煤矿事故查出背后有腐败。
李毅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也是逐步深化的。在查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我们发现有些事故背后不仅存在着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也存在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现象。通过专门调查,发现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煤矿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亲友办煤矿;三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如审批权发生权钱交易,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参与瞒报事故或庇护事故责任人;五是袒护生产经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记者: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李毅中:这些问题引起了中纪委的高度重视。2005年8月份开始,中纪委牵头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非法入股煤矿,共有5356人登记入股煤矿资金7.55亿元,有7.09亿元已经清退了。我认为,清纠煤矿入股要制度化、经常化。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有法律,国务院层面有法规,加上司法机关的严惩,还有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力度会越来越大。安监、煤监的同志绝大部分是尽职尽责的,但工作尚有不到位的地方。
事故多发牵扯深层次问题,安全监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
记者:做了那么多工作,事故还是频发,您认为当前的安监、煤监体制理顺了吗?
李毅中:首先,应该肯定我们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经过多年不断改进完善,总体上还是适应当前情况的,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是为什么事故还多发呢?这里有许多深层次问题,牵扯到经济增长方式、行业管理、历史欠账、大量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等,当然也有腐败现象。这些是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解决需要时间,需要标本兼治。我这样说,并不是说安全生产体制没有问题,它确实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记者:但似乎也急不得,其中有发展的内在规律在起作用吧?
李毅中:是这样。研究表明,工业化国家都经历了安全生产的发展周期,英国用了70年,美国用了60年,日本用了26年,分别在上世纪50-70年代走出了事故“易发期”。我们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期,也是事故的“易发期”,但我们有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我们可以用十几年的时间走过发达国家几十年的路程,力争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死亡率”约束性指标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公报为创新之处
记者:安全生产在具体工作中,有没有形成一套理论体系?也就是说,靠什么理论来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践?安全生产有没有规律可循?
李毅中:近两年,我们通过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框架。这个理论,首先源于中央的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其次,安全生产是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我们安全生产理论框架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了安全生产的规律提炼出来的。建国以来一直到2003年,每年GDP的增长率和死亡指数呈现相关吻合。这就是规律。经济发展不仅要建立在资源环境能够承受的基础上,也要建立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
记者:具体突破和创新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毅中:“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一次设立了安全生产的专篇,第一次出现了两个约束性指标: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十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国家统计局第一次把这两个指标加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共计4个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公报。这就使安全生产成为全社会的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战略,以期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这是推动安全生产状况好转的精神动力、理论支撑。
制定12项治本之策,煤矿资源有偿使用望尽快推广
记者:搞好安全生产,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小煤矿关闭不了,有人说是由于经济政策没有到位。您认为应该制定什么经济政策?
李毅中:2005年底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的12项治本之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经济政策。
我回忆了一下,这两年已有7项经济政策在实施:第一是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从试点来看,效果很好。第二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往,小煤矿出了事故,矿主跑了,政府“埋单”。实行风险抵押金,办矿首先根据煤矿的规模交钱,万一发生了事故,用这个钱来处理事故。第三是国债资金支持煤矿还历史欠账。今年就可还清国有煤矿历史欠账。这样国有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就会有较大的提升。第四是山西省煤矿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包括4个内容:煤矿资源有偿使用、提取煤矿可持续发展基金、环保基金、转产基金。第五是煤矿资源有偿使用。这是近几年反映最强烈的一个最治本的政策。也就是说,你办一个煤矿,要先花钱买资源,这样才会珍惜,你就要提高回采率,就要投入,就要保障安全。这个政策现在8个省试点,希望尽快推广。第六是煤炭价格的市场化,国有重点矿收入多了,就有更多资金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了。第七是煤矿和高危行业的安全商业保险。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正在酝酿出台。一是支持鼓励煤层气的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二是煤矿的完全成本,把资源、土地、环保、安全、技术和人工成本都要合理计入,消除或减少小煤矿不合理的暴利。三是事故赔偿,约定俗成死一人赔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