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届政府履新起就着手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4日终于出炉。无论是对比以往的信息屏蔽,还是寄望于未来,以政府规章的规格颁行《条例》,还是值得全社会予以充分赞许和期待的。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两个前置条件之一。
真正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计较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第一,公共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灾情预警、食品药品安全等由政务垄断的政务信息。在这方面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有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第二,作为公共服务的教育、医疗、计生、交通以及作为公共产品的城乡“水、电、气、热”等价格生成信息。譬如,在《条例》施行后,若要再次调高水价,有关部门就不能光停留于开个听证会走个过场“秀”一把,而必须向民众公开构成水价的全部成本,包括国有水务公司的运作成本。这是政务公开的最低要求,能做到吗?——哪怕打点折扣,我可不敢乐观。总之,要想使“公开条例”成为“公开惯例”,其道路也许仍曲折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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