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25日讯(记者 林莹特约记者李顺成)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涉嫌受贿案,今天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是否构成受贿罪成为今天庭审辩论的焦点。
2006年8月4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连琏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刘连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今天的二审法庭上,刘连琏陈述了她的上诉请求。刘连琏认为,太仓公司给她的400万元人民币,是自己与太仓公司总经理基于朋友关系共同合作买卖股票获利后的利润分成,法院不应该判决她犯受贿罪并处无期徒刑;法院查封的她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母亲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亲戚委托自己代为理财的,法院不应该判决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没收,更不应该将他人委托自己理财的合法财产也当作她的财产没收;同时她认为,法院应该考虑她的自首情节,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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