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4月25日电记者蒋德今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一起销售盗版光碟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和中、王艳丽等10人,被认定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8月14日,南京市公安机关采取行动,分别在广州和南京将共同销售盗版光碟的陈和中、王艳丽、王远声、沈业平、陈洋等抓获,当场缴获各类盗版光碟及淫秽光碟十多万张。2007年3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玄武区人民法院于本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他们还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被告人耿以良和程莉的行为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庭审情况,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并根据两高前述解释,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陈和中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刑期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艳丽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刑期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王远声、徐洪兵有期徒刑,决定执行刑期5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沈业平等4人,同样以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缓刑。被告人耿以良、程莉也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决定执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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