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在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时提出,在草案中应明确城市和村镇建设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必须首先制定规划。”
财经委认为,加强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的规范和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需要制订城乡规划法。
在草案审议中,财经委的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增加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协调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是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城市规划应当与周边农村发展相协调,体现城市建设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村镇规划应当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衔接。草案在沿用现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基本编制程序的同时,没有对统筹和衔接城乡发展规定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二是将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范城市、县政府开发建设行为,关键要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草案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只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力度不足,不能解决当前突出的市县建设随意性的问题。建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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