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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交房便毁约提价 不屈汉子13年打赢官司

  记者余皓 实习生李小勇 陈功 通讯员华峰

  “你看我的头发是黑的,告诉你,全白了,这是染的。官司打到这个份上,我急呀……”58岁的郭民生指着自己的头发说。

  13年前,左腿高位截肢的郭民生在汉口六渡桥买下一套商铺养老,不料开发商尚未交房便毁约提价。

  官司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判决结果一变再变,耗时整整13年!

  4月3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郭民生赢了,他终于成了商铺的主人!

  那一刻,他泪流满面,悲喜交加……

  “签了合同交了房款,哪能说变就变!”

  4月24日,在汉口北湖社区一间普通民宅,郭民生指着满头黑发对记者说:“你看我的头发是黑的,告诉你,全白了,这是染的。官司打到这个份上,我急呀……”

  郭民生是武钢中南轧钢厂退休工人,1969年因工负伤,左腿高位截肢,1994年退休。

  他有套祖屋在汉口吉庆街,上世纪80年代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已充公的祖屋归还给了他。后来,他将祖屋卖掉,盘算着买间商铺养老。他看中了位于汉口六渡桥闹市区阳光大厦建面50平方米的一套商铺。

  1992年6月20日,郭民生与开发商武汉银城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售价7000元,总金额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30个月交房。

  半个月内,郭民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工程尚未动工,开发商就变卦。

  1993年12月,开发商提出房价每平方米要加到1.9万元,同时表示对郭民生已付款利息进行补偿。

  “签了合同交了房款的事,哪能说变就变!”郭民生断然拒绝了开发商,并诉至法院。4个月后,经武汉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合同有效且继续履行。

  郭民生原以为这事就此了结,他万万没有想到,等待他的会是漫长的诉讼。

  曾经输过荒唐的“文字游戏”

  1998年3月,合同签订近6年后,总算盼来了阳光大厦开工,郭民生不时到工地看,盼着自己的商铺早一天到手,可工程却出奇慢。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郭民生在工地边转悠时,一名施工队人员告诉他,银城公司已将项目转让给了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郭民生惊得目瞪口呆,立马找银城公司交涉,银城公司承认此事,并称早在1998年12月便和阳光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

  “这不是欺骗是什么?”郭民生气愤不已。2002年2月,他将银城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0余万元,并要求阳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郭民生索赔依据从何而来?原来,他调取了阳光大厦附近门面的租金资料,那里的地段每平方米租价达400余元。他50个平方米的商铺,每月收益可达2万余元。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民生与银城公司所签合同有效,在项目转让后,阳光公司应承担向郭民生交房的义务,并判决由阳光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门面交付给郭民生,同时判令银城公司赔偿郭民生76万余元损失。

  虽然赔的钱少了,但郭民生对这个判决基本满意。他以为万事大吉了,不料,在银城公司随后提出的上诉审理中,他却输在了荒唐的“文字游戏”上。

  原来,银城公司与郭民生所签的合同书封面写着《商品房购销合同》,内文却写的是《商品房订购合同》。二审开庭时,银城公司提出此合同是房屋订购合同即预约合同,只是表示双方的买卖意向,只有签下《商品房购销合同》才能算是真正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郭民生还不能称为买主。

  二审前后历时一年多,武汉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银城公司观点,认为银城公司因转让项目造成商品房购销无法履行,属违约,于2004年12月27日终审判决由银城公司退还30万元本金,以同期贷款利率向郭民生支付利息。法院同时驳回了郭民生要求阳光公司履行交房义务的诉请。

  “我唯一的依靠就是公平的法律”

  郭民生说,他永远忘不了2005年1月15日这天晚上,二审法官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询问他对判决的意见。他吃惊之余叹了口气:“判也判了,还能说什么呢?”突然,他话锋一转:“我已向有关部门申诉,这个案件问题不小……”

  “我咽不下这口气!输掉的不仅是一场官司,更输掉了公平与正义……”说起这些年的磨难,郭民生说:“我是个残疾人,退休工资微薄,只有死守这个商铺,用租金养老,而我唯一的依靠就是公平的法律。”

  此次败诉后,家人、亲友、邻居都劝他算了,“胳膊拧不过大腿”,可郭民生认准了一个理,就是不回头。从此,翻看法律书籍,埋头写材料,向省市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申诉,成了郭民生生活的全部。

  如今,说起法律条款,郭民生出口成章、倒背如流:“《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我与银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起就应有效,银城公司未经房主我的同意,擅自将项目转让给阳光公司,两者均对我构成侵权。”

  在申诉期间,郭民生频频向武汉中院“天平热线”求助,并递交了再审申请。2005年12月,武汉中院下达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江汉区法院重审后认为银城公司已无履行交房义务的能力,判决解除银城公司与郭民生的销售合同,返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7.5万元。

  去年3月9日,此案重审在江汉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调解未果。就在郭民生等待判决之时,4月的一天,法官突然通知他于当月24日第二次开庭。

  “庭都开完了,还开什么庭?要开庭你下传票,这是程序违法……”郭民生较起真来。在法官劝说下,他开了这个没下传票的庭。

  对于这个判决,郭民生仍无法接受,他立即提出上诉。这一次,法律站在了他这一边。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民生与银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银城公司将项目转让给阳光公司,因未经郭民生本人认可,故对郭民生予以退款、补偿的安置无效。近日,武汉中院下达终审判决:由银城公司与阳光公司共同向郭民生交付商铺。由银城公司向郭民生支付3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

  每天“上班”护商铺

  当初,与郭民生一样遭遇不平等待遇的共有20余家商户,但大部分商户拿了赔款后退出。

  历经13年,终审胜诉,曾经被“吹”落的房主帽子又戴上头,郭民生坦言是悲喜交加。喜的是13年的努力没有白费,悲的是迟到的胜诉,也是不公平的胜诉。在漫长的等待中,他得了高血压、失眠症,大把大把地掉头发。

  说起13年的风风雨雨,郭民生感慨万千:“我就是不明白,这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三次不同的判决结果,难道真的是法官不懂法吗?”采访中,他多次向记者提及武汉中院“天平热线”的法官对他的一次次帮助,还有张河洁院长对他的这件小案件的关注。

  4月3日,拿到终审判决书后,郭民生高兴地复印了一份,贴在商铺的透明玻璃上。

  4月23日,记者随郭民生来到他的商铺,阳光大厦内一片繁荣,商品琳琅满目。只有郭民生的等几家商铺尚未装修。现场有几名民工正在拆除几家商铺。郭民生说他现在每天都到这里“上班”看护商铺。原来,不久前开发商又找他协商,欲将一楼商铺打通,由开发商每月发给他租金。

  郭民生不同意这一方案,他说,自己是商铺的主人,如何出租得由自己说了算。

  他向江汉区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昨日下午,执行法官对他的商铺予以查封,并贴上封条:“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拆封。”

  郭民生笑着说:你看,法律站在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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