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日益增多的消费纠纷中,一些企业喜欢拿“国际惯例”说事,谋求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起诉敷衍了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情况提醒人们,一些企业所谓的“国际惯例”,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5日判决的这起案件中,家住北京的肖某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某航班的机票,但在登机时被告知机票是“超售”,飞机已经满员,不能登机,因而被滞留在机场近3个小时。肖某请求法院判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称,“超售”机票是公司内部管理手段。由于航空座位经常会因为有乘客改签而形成虚耗,所以“超售”是必要的,也是国际航空业的通行做法,不存在违约问题。
乍一听,航空公司有点道理,其实不然。专家指出,超额销售机票,是民航企业的“自救”行为,这种“自救”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为条件。国外航空公司的“超售”,一般都有精密的计算比例,并要事先告知购票人;如因“超售”导致乘客不能登机,还有补偿措施。
虽然“超售”不见得导致每架航班满员,但一旦临时改签的乘客少于多售出的机票数量,就一定会有乘客不能登机,所以,“超售”与延误乘客登机旅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可能形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因此,航空公司如实行“超售”,必须事先告知购票人,尊重购票人的知情权。如果购买了“超售”机票的乘客无法按时登机,航空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隐瞒“超售”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原告起飞时间延误近3小时,又构成履行迟延,应当承担1300元的赔偿责任。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出门旅行等消费行为增多,消费纠纷也可能增加。面对无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又想拿“国际惯例”敷衍了事的企业行为,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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