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上午首家报道
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将表决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上午,记者采访市民刘女士,聊聊立法中颇受关注的“细节”。
劳动合同别管婚姻的事
立法表决稿中的一个细节是:单位录用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这个细节让刘女士很开心,她最讨厌企业招聘对女性的种种限制,“动不动就要求必须未婚,凭什么呀?”刘女士说,立法一旦通过,今后,女性再遇此类“非法限制”,“就可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不为“生”还是“升”犯愁
表决稿还提出,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这也让刘女士举双手赞成——“生”,还是“升”,总让女职工犯愁,“有了这个说法,她们心里总算能有点底了。”刘女士的女儿正在读研究生,就业、结婚、生育,一样也无法回避。
妇科检查政府出资
表决稿最大亮点是: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女职工和生活困难妇女做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由政府出资。对此,政府职能部门已开始着手前期准备,全市有近250万女性将因此受益。刘女士认为这个规定让她感觉很有人情味。表决稿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虽然我家里没有这样的问题,但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从过去找妇联‘撑腰’到找警察保护,措施更有力。”刘女士说。
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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