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农村劳动者就业
有的建议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护,加强他们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信贷支持;依法确保失地、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应对提高农民工就业门槛的违法收费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有的建议将“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修改为“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暂住证、押金、环境卫生、经营场地等歧视性限制”。
有的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对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的机构,是让农村劳动者回原籍培训,还是在工作地接受培训必须明确。有的建议,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村民委员会有条件的应建立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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