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
有的建议,草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作出规定,给灵活就业人员一定的生存空间。实践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歧视性心理,歧视性政策由来已久,要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首先要在法律层面对其予以承认。
有的提出,目前的现状是,没有一条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法律条文。很多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对非全日制和小时工来说,节假日甚至星期日工作往往不能作为加班对待。建议草案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