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截至4月25日24时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在1万多条意见中,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有:草案应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反对就业歧视;建议对草案“政策支持”一章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建议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统一;建议加大对下岗失业者、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和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的扶持力度;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建议对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予以明确规定;建议强化全社会促进就业的意识,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
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现状:就业中的“唯证书”现象突出,职业资格考试已泛滥到逢岗必证、逢证必考的地步。有证无能力能找到工作,而无证有能力却不一定能找到工作,结果导致假证泛滥。各种名目的上岗资格考试,一方面给就业者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不必要的职业准入制度阻碍了就业。此外,考试费、资料费等也增加了滋生腐败的环节。
建议:应通过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遏制出现“全民赶考”的现象。许多工作其实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对这部分岗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人为地设置就业障碍和为部分单位创收。在就业促进法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界定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明确只有具有直接的社会危险性的职业才需要上岗证,取消各种没有必要的职业资格证考试。
针对目前草案有关“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的规定,有人提出,这可能导致“全民赶考”的局面,建议删除这一条款,从严控制政府设立职业许可。
促进大学生就业
现状: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创业非常困难。目前的就业援助、就业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下岗、失业职工。
建议:草案应增加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草案应规定学校的责任,促进高校教育与市场和国家发展需要接轨。应该将企业和高校的互动制度化,让高校按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培养人才,企业将上岗人员的工作信息反馈给高校,以便高校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草案应鼓励大中专学生到基层和西部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这些地区工作的大学生给予政策支持;对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社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国家能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予以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草案应增加有关国家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宏观调控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平台,由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组建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发布、应聘、签约系统。草案应规定,在就业援助、就业优惠政策方面,高校毕业生同下岗、失业职工享受同样的政策。
严打“黑职介”
现状:不少组织和个人在利用中介机构介绍就业时,不断巧立名目向求职者收取各种费用或者设置各种障碍条件,客观上增加了求职者的就业难度并损害其利益,破坏了正常就业环境。非法职业介绍侵害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
建议:草案对职业中介机构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情形作出列举,并加大打击力度。草案应明确规定职业介绍的概念,完善职业介绍的审批,对非法职业中介坚决予以取缔。应通过立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加大对“黑职介”的打击力度。草案应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禁止租借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建议草案对审批权限作出修改。建议国家成立职业中介机构,重新树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形象,发挥其信息反馈和监督机构职能。草案应明确规定:人事、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不得开办或与他人联合开办从事经营性质的职业中介机构。
禁止就业歧视
现状: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许多人都遇到过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
建议:草案应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并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增加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草案应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原则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可量化的指标,如明确非特殊行业中的女性就业比例等。草案应当鼓励企业按一定比例吸收残疾人、下岗工人等困难群体就业,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其他建议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应对草案进一步修改,使劳动预备制度更加完善。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各界群众认为草案目前有关“政策支持”的内容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使其切实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群众提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就业本身并无差别,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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