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群)为提高全省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日前,省环保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对省内有关中、省企业的环境管理、监测和上报结果进行了现场调查,认定包括陕西省肿瘤医院等12家企业的水污染物和5家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
经省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陕西省肿瘤医院、铜川市崔家沟煤矿、徐州卷烟厂澄城分厂、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龙钢集团公司、吴起采油一厂二厂、子北采油厂、永宁采油厂、延安炼油厂、中电国华神木发电有限公司、宝鸡石油钢管公司等17家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并要求各有关企业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保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停产治理,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限期治理项目竣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3个月后,治理单位要及时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监测达到规定要求后,省环保局进行验收。各地环保部门还将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工业污染治理实际,提出本地区管辖项目的限期治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