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刚刚把3000元钱存到银行,卡上金额就被人通过网上银行盗走了,这损失该由谁承担?昨日,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网上银行盗窃案,储户因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信息,被判败诉。
事发:网上银行转走存款
去年7月22日,市民刘女士在工商银行草市支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存入了5元钱。随后,刘女士又在卡上存入了3000元钱。可当天下午,刘女士就发现,账户上的3000元钱失踪了,已被人支取,仅剩下了5元钱。事后,刘女士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查询到,卡上的金额是被人在福建泉州通过网上注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再通过网上银行将款转走的。
刘女士认为,自己开户时,并没有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擅自”为她开通的,款项被人通过网上银行业务转走,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银行索赔相关损失4500元。
激辩:谁泄露了个人资料
庭审中,银行提供了网上银行开通的相关资料。原来,网上银行的开通,根本不需要储户本人到营业网点就可开通,储户只要直接登录工商银行的网站,正确输入有效的牡丹灵通卡账号、户主身份证号和储户自行设置的银行卡密码,就可以开通。开通后即可进行转账等业务。
而刘女士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正是他人通过登录网站、正确输入了相关信息之后开通的,银行忠实地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银行质疑刘女士:“泉州那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并转走资金的人是如何获取其个人资料的?“这些资料只有你自己才知道,如果你不泄露,他人又如何得知?”银行认为,刘女士保管个人资料不当,导致他人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其损失理应自行承担。
银行还提供了一份资料,资料显示,刘女士开户时在申请表上所留的手机号码,曾在去年7月21日至23日间,与一个泉州的手机号通过电话,且通话次数达17次。据此,银行认为,刘的个人资料应该是她自己泄露的。
判决:资料泄密损失自担
刘女士的手机为何会有泉州的通话记录?对此“巧合”,刘女士无从回答,作不出合理解释,同时,她也不能举证是他人使用自己的手机与泉州方面通过电话。刘女士的申辩陷入矛盾当中。
据此,法院判定:不能排除是刘女士利用手机通话,将银行卡账号、密码及自己的身份证号泄露给转款人的。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的主张不能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提醒:个人资料妥善保管
据办案法官介绍,与银行卡有关的高科技犯罪案已屡次发生,犯罪人只要获取银行卡账号及密码,就能“克隆”出一张银行卡,将卡上的金额转走。因而,银行卡账号及密码被视为最核心的信息,储户一定要妥善保管。
如今,很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该业务除了储户到银行网点开通之外,坐在家里就可开通,储户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转账等业务。不过,开通网上银行必须输入账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证号。个人资料保管不当被他人盗用,账户资金将面临风险。因而,储户一定要保管好个人资料及信息,否则,损失将有可能自行承担。
青法研 本报记者 车文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