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客户做“私活”,违法!2007-4-27 2:32:44责任编辑 宁希巍据新华社电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单位客户资料,将单位的客户发展为自己的顾客以牟利,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凌立陶瓷灯饰厂的两名职工因私自与单位的外国客户进行相同业务的交易,被法院判决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赔偿其所在单位20万元的损失及合理费用11470元。
张燕萍和佘家富分别曾担任凌立厂的外贸部业务员和工程部主管。2004年,凌立厂通过局域互联网实时监控软件发现,张燕萍的私人邮箱内有客户名单一份和电子邮件数份,其中记录了166个凌立厂客户的名称和邮箱等资料,以及张燕萍和佘家富与凌立厂的4位老客户的灯饰产品交易记录。凌立厂认为,张燕萍、佘家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使用了客户资料,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对凌立厂的技术、客户资料、销售网络等的保密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客户资料具有秘密性、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而且原告采取了充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与张燕萍、佘家富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构成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张燕萍和佘家富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与原告的客户进行相同业务的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审判人员认为,职工对单位的技术秘密、符合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否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