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 海口4月26日讯(记者吴雅菁)眨眼工夫,放在银行柜台上的手机就不见了。今天上午,在海口一家保险公司上班的周小姐向本报反映,她从银行监控系统中查询,发现手机被另一名男客户拿走。
周小姐是海口一家保险公司职员。据其介绍,25日中午12点左右,她到位于龙昆北路的某银行营业厅办理业务。“只是一眨眼的时间,手机就不见了!”周小姐对记者说,她在签名的时候,为了图方便,就把手机放在了身旁的柜台上。可当她签名完后,却发现手机不见了踪影。
事情发生后,周小姐找到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可保卫人员和业务人员都没人发现是谁拿走了她的手机。最后,在周小姐的极力要求之下,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答应帮助她查看银行内的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告诉周小姐,监控录像显示,在周小姐低头填单的间隙,一名男客户从旁边拿走了她的手机。随即,银行工作人员又通过查询这名男客户办理的业务,发现其工作单位是海南省某规划设计院。
周小姐立即找电话拨打自己的手机,发现老是打不通。“如果还拿不回手机,我就只有选择向警方报案了!”今天上午,周小姐对记者说,后来又打了几次也同样是打不通。周小姐说她的手机里有很多重要的资料和信息,如果找不到会给工作带来麻烦。她认为这位男客户可能是认为柜台上的手机是别人丢失的,所以才据为己有。目前,她已经通过银行的帮忙,找到了这位客户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有关负责人也答应帮忙做工作,尽快让拾得她手机的人及时归还。
对于周小姐的遭遇,本报法律顾问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所称之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周小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刚刚遗忘,应该属于遗忘物。男客户超过1天时间也没有及时归还手机,可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拾到遗忘物,刘长征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行为人若将失主数额较大的遗忘物占为己有,失主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讨回自己的财物;行为人若将失主的遗失物和数额较小的遗忘物占为己有,那么失主就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占财物了。刘长征律师最后建议周小姐,在协商不成后最好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如果仍然拿不回来,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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