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的颁布意味着什么?与以往条例相比有何不同?为此,记者请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的王强处长对新规特点进行了解读。
“安全事故”范围扩大了
新规颁布之前,本市安监部门处理安全事故主要依据国务院1989年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规实施后,这两项规定同时废止。新规最大特点是“范围扩大了”,是1989年国务院令和1991年规定的综合体现。所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称为“安全事故”,包括一些旅游运营车辆的交通事故,以前安全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只是在工厂、工地,而现在的安全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在车间里、公路上,也可能发生在社区。
首次将安全事故分为四类
条例首次将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便于部门把握事故处理程度。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条例要求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于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而以往规定较为模糊宽泛,比如“立即”上报,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上报。
罚款额度明显提高
以前规定对单位的最低罚款额度是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而新规罚款额度大大提高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化安全生产”的决心,对单位罚款最低额度是10万元,最高达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束力更强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单位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出现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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