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 王月 通讯员吴梅孙巍今后,凡住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都要与市风貌办签订“军令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
本市自实施《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已有3批共计615幢,其中特殊保护等级的60幢,重点保护等级的162幢,一般保护等级的393幢。
为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今后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其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详细规定保护责任、相关禁止行为以及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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