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志慧记者宋宁华)同居生下女儿,双方都不愿承担抚养责任怎么办?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女方患有慢性传染性疾病,女儿随父亲共同生活。
蔡女士和李先生于2000年同居后生有一女,由于李先生原来有家室,女儿出生后一直由蔡女士一人抚养。
审理中,李先生提出,蔡女士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现在他从事保安工作,收入较低,经济困难,既养不起女儿,也无力解决女儿上学报户口的问题,所以不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子女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由于蔡女士患有慢性传染性疾病,继续与女儿共同生活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况且她无工作收入,无法保障女儿的生活需求;而李先生身体健康,又有固定收入,女儿随其生活,对成长相对有利。
法院判决,双方所生女儿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蔡女士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300元到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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