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肇事者母亲热泪盈眶
通讯员 杨伟红 田妍 本报驻金华记者 刘伟
早报讯金华金东区的曹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为自己操作不当,导致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父亲摔倒,不幸身亡。
避车不慎导致父亲摔倒
去年11月16日,曹某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到金华市区做工。上午8时许,当摩托车行至李渔路横塘沿村路段时,曹某发现加油站里开出一辆小轿车,就往左打了一个方向,摩托车骑上了道路中间。
这时,曹某怕摩托车被监控摄像拍录,又往右猛打了一个方向,摩托车撞上了绿化隔离带,造成坐在摩托车上的父亲当场摔倒在地,受了重伤。
曹某的父亲被送往金华市中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到金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母亲和妹妹向检察官求情
案发后,曹某的母亲和妹妹几次来到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求情。曹某的母亲说:“我已经失去了丈夫,不能再失去儿子。何况我们家里主要收入来源都靠儿子呢!”曹某的妹妹也请求检察院,免除对其哥哥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承办该案的邢检察官从曹某所在村干部那里了解到,曹某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孝敬父母,邻里关系融洽。检察院经慎重研究,最终对曹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处理体现宽严相济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属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曹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无前科,案发后又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的亲生父亲,平日关系和睦。”邢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按常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有可能使嫌疑人在承受丧父之痛外,还要被定罪判刑,无异于雪上加霜。”
检察官指出,对曹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绍兴
父亲倒车不慎撞死儿子→ 未被起诉
任某一家来自安徽,在绍兴开了一家废品收购店。去年11月28日上午8时许,任某发动了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倒车时不慎将4岁儿子小强撞倒。小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小强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任某虽有交通肇事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由于任某一家已遭受重大打击,若再起诉,对这个家庭必定是雪上加霜,故决定不予起诉。
宁波
母亲无证驾车摔死女儿→ 被判徒刑
几年前,32岁的四川人雍敏(化名)随丈夫到宁波鄞州,在当地一家制衣厂找到工作。为接送女儿方便,雍敏买了辆电瓶车。去年11月12日下午,雍敏带着女儿出行,在躲避一辆货车时,女儿从前踏板上摔了出去,不幸死亡。检察官介绍,事故中,雍敏是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雍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分析
同是交通肇事导致亲人死亡
为何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金东区检察院的方检察官。她告诉记者,金华和绍兴这两起案件之所以不起诉,主要是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金华的这起案件肇事者是父母的主要赡养者,考虑到家人的要求和肇事者的一贯表现,他们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宁波的那名肇事者,则因为是无证驾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当地检察机关作出起诉也是合法之举。(281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