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解放军驻京单位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0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杨国庆召集。
附件:
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 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据2006年统计)代表数
北京市1450 6
天津市8484
河北省736 3
山西省1241
内蒙古自治区 205 1
辽宁省14986
吉林省249 2
黑龙江省 4052
上海市1651 6
江苏省14606
浙江省1923 6
安徽省7133
福建省1482715
江西省1536 6
山东省512 2
河南省527 3
湖北省5422
湖南省5983
广东省3750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2 2
海南省32505
重庆市454 2
四川省367 2
贵州省1801
云南省4152
西藏自治区00
陕西省3032
甘肃省146 1
青海省56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6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2 1
中直机关4
国家机关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总计 3927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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