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全国第二例、江苏省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被告沈阳在博客上的过激言辞对原告原扬大学子张明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判决沈阳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明公证费、公告费1150元。
2006年8月18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明对被告沈阳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在博客网博客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沈阳的网络文章,题目分别为《“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神灵wet2.0痛脚(2)博客道德也wet2.0》、《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口)意淫》、《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4)》等,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该院认定沈阳已构成对张明人格利益的侵害。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此案一审原告胜诉,再一次向网民们敲起了警钟。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虽然是发表于自己博客专栏的文章,但由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者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合理地利用好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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