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百度公司因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做出律师张某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某行为的客观评价,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被一中院终审判令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张某公开道歉。
2006年6月,北京律师张新维因与百度公司在履行竞价排名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达成和解,张新维撤回起诉,并以较低的价格在百度做竞价排名广告。同时,百度与张新维约定,双方均须对约定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披露,违反保密条款的,违反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6年9月21日,百度公司企业市场部总监舒迅在接受采访时称:“张新维案,其实简单地说,就是张新维利用了百度对客户的爱心,骗取了百度的一个合作协议,然后拿着这个合作协议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最终牟取个人私利……”甚至还发表了张新维向百度提出巨额索赔以及缺乏诚信、不具备律师职业操守等言论。张新维看到这些言论后,向法院起诉。
百度则认为,他们与张新维签订协议后不久,张新维即违反保密约定向媒体公开了部分保密内容,对于其公司业务开展以及与用户的关系均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百度接受采访的行为属针对张新维违约行为所进行的自力救济,对张新维提出批评属于正当的评论,并不构成对名誉侵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作出张新维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新维行为的客观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百度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郭志霞)(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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