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4月27日电(记者王晔彪)4月26日,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与部分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代表签订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
据了解,天津市自2005年9月1日实施《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已有615幢,其中特殊保护等级的60幢,重点保护等级的162幢,一般保护等级的393幢。
这份责任书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修,要报送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审定,做到“修旧如故,安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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