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岸的李先生交纳了C号车位的停车保管费,却把车停在B号车位,结果被该车位主人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李先生赔偿车位主人2700元。但李先生认为,自己是按照物管的指定停车,不应承担责任,并为此上诉到市五中院。
法院透露,李先生所在小区的停车场分为3个档次,A号车位的停车费为350元/月,B号为300元/月,C号为250元/月。早在售楼时,开发商就销售了部分车位,姚先生就是B号车位的业主。但从去年2月22日到12月,李先生就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姚的B号车位上。
姚先生诉称,自己是B号车位的所有权人。而被告李先生未经同意,使用自己的车位长达9个多月,应当赔偿车位使用费。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姚先生索赔2700元。
李先生却在庭上表示,他与物管签订了停车保管合同,自己也按时交纳了250元/月的停车保管费。而且每次停车时都是在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停放,直到被起诉,他才知道自己停到了其他业主的车位上。
李先生还认为,在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姚应当知道自己的车位被使用,却故意不出面制止,从而造成损失的扩大。
承办法官认为,姚先生是B号停车位的产权人,享有处分、收益、使用该车位的权利。李先生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姚的车位,构成侵权,应当支付车位使用费。对于李称自己是按工作人员指引停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解决的范围。
对于这起案件,承办法官昨日还表示,此案虽然案情简单,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李先生和物管之间是车位保管合同关系;李先生未经同意,而使用姚的车位,属于使用权侵权法律关系。
李先生已经按月足额交了停车费给物管,现在又被判赔偿车位使用费,难道李还要双向交费?承办法官对此称,此案审理的是两个业主之间对于车位使用权侵权的官司,李要追回自己多交的钱,应该去找物管。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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