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搭熟人的摩托车时受伤,因对方没有收车费,江北区法院近日判决肇事方少赔10%。
法院介绍,2004年1月11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住在江北区苗儿石的安英,免费搭乘张学忠驾驶的摩托车时,该摩托车与一辆长安车相挂,安英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学忠无证驾车,而且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通过,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应负主要责任;长安车驾驶人谢某会车时也未靠右避让,负次要责任。
今年初,安英向法院提起诉讼。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谢应赔偿安英5万余元,但由于安英是无偿搭乘摩托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即享受了车辆的便利和快捷,应当酌情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并确定减轻比例为10%。为此,安英少获赔约5000元。记者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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