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4月28日专电(记者郑天虹、车晓蕙)10余家中国知名彩电厂家组成的谈判联盟应对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数字电视专利费问题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对方要价太高,我国企业出口成本将被迫提升,对美彩电出口的前景似乎“凶多吉少”。
广交会彩电厂商不敢接美国订单
在第101届广交会机电展馆内,记者看到,很多知名彩电厂商如新科、创维、康佳都“缺席”。记者来到长虹展区,长虹市场开发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费的问题悬而未决,包括长虹在内的一些彩电企业害怕专利费过于高昂而不敢签美国的订单。
该负责人介绍说,专利费用跟其他费用不同,完全是对方一口要价,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节。中国企业在处理专利问题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他预测专利费可能每台会增加22美元至28美元。
这位负责人认为,专利费所导致的出口成本的上升必然会加剧中国彩电企业与日、韩彩电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竞争。日、韩企业大部分拥有自己的专利,而我国的专利开发远远滞后于日韩国家。不仅如此,我国与美国大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也会降低。国外大公司之间还有一些专利交叉许可,而中国企业普遍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出口主要依赖于自己的成本优势,一旦成本上升,这种优势将大大削弱。
一些中国企业已经在数字电视专利问题上栽了跟头。今年2月,韩国LG电子已向中国TTE及其控股公司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称TTE侵犯了LG电子4项数字电视相关专利,目前,LG在这些技术上向日本及欧洲电视生产商收取专利费。
CEC(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广交会彩电展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主要是做电视的贴牌生产,对于目前彩电厂家联盟所进行的专利费谈判没有什么可运作的空间。他们现在只能进一步观望,在专利费未最后确定前,他们不敢贸然接美国的订单。
还有一些彩电厂商如熊猫、创佳等的广交会展区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美国专利费等各种技术壁垒的不断升级,他们目前只能对美国市场“望而却步”。
国内彩电厂家组成谈判联盟应对美国专利技术壁垒
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同时13英寸以上的电视必须符合ATSC标准的技术规范。而要想达到ATSC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就不得不用到ATSC会员企业的相关专利。
针对美国这一新的专利技术壁垒,去年9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夏新等13家国内彩电企业开始运作组建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持有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的公司,中国彩电企业抱团应对美国数字电视专利的序幕正式拉开。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家电行业部主任于治璞介绍说,美国实行ATSC标准后,我国彩电企业究竟要收多少专利费还没有确定。但由于我们国家的家电行业基本不掌握核心技术,所以也几乎不掌握专利。
于治璞说,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ATSC的成员,能够与美国专利持有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中国彩电企业目前在数字电视技术上获得的专利至少有70%的专利都是与外观、工业设计联系在一起的,而ATSC标准中的专利都是与调制解调、信号编译、数字接口有关的,两方面的专利比较起来,并不具备太大的可抵消性。
专家建议:做好技术认定增加谈判筹码
于治璞说,现在专利权问题成为欧美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强有力武器。我国相关行业也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在美国数字电视专利费问题上,目前由于对方专利费要价太高,企业联盟一时还谈不下来。
在谈判的过程中,技术认定是很重要的,企业要在谈判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进行充分认定,这会增加企业谈判筹码,而不会盲目接受对方的不合理要求。
专家还建议,企业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认定的时候,要区别核心技术和非核心技术,对于核心技术要通过谈判定价,对于非核心技术可以通过寻求类似技术替代合理避让。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合理议价,相关的技术也要研究透彻;签约时也要注意考虑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签约之后还要注意合同履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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