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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钢铁企业上演“三国演义”

  本报记者 秦力文

  两个曾经友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因为借贷纠纷竟闹得反目成仇,当欠款企业被兼并后案子变得异常复杂化:法院原审判决兼并者承担偿还责任,当兼并者与被兼并者分立后,法院又判决兼并者不承担偿还责任。

于是,案子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兼并后又分立能否摆脱全部债务?诉讼时效该怎么认定?

  矛盾是由8年前的一笔借贷引起的。1999年1月1日,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受其集团公司的委托,与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特钢)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向特钢发放贷款2050万元,贷款期限是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因为种种原因,重庆特钢一直没有还款。

  2001年1月10日,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重钢集团)与特钢签订了兼并协议,兼并了特钢。双方约定:重钢接受特钢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特钢的法人资格注销,改制为重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更名为“重庆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0日,得到攀钢集团的授权后,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攀钢公司)与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的债权由攀钢公司直接向特钢清收。

  于是,攀钢公司开始直接向重庆特钢索要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攀钢公司立即起诉重钢集团和重庆特钢,要求两单位返还本金2050万元及其利息。

  2002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应支付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2050万元等。攀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子诠告诉记者,当时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但是,重钢集团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2003年3月17日,攀钢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4月23日,也就是攀钢申请执行的第二个月,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以渝企(2003)22号《关于同意撤销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撤销了重钢集团对特钢承债式的整体兼并;并恢复了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允许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下达了(2003)渝一中民执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案件的执行,理由是:债务是由特钢所欠,因重钢兼并特钢才导致重钢承担欠款责任。但是,2003年4月,重钢与特钢已撤销兼并,且特钢在当年6月已恢复了企业法人登记。

  2005年4月,攀钢公司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案。同年6月8日,重庆一中院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并以(2003)渝一中民执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财产。

  同年6月,重庆市高级法院以重钢集团提出申诉且符合申诉条件为由,指定重庆一中院再审此案,同时中止了对案件的执行。

  2006年12月,经过开庭审理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2006)渝一中民再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撤销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法院认为就此可认定原兼并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债务恢复到原重钢兼并原特钢前的状态。因为特钢已恢复了独立法人身份,原特钢的债务应由特钢自行承担,不应该由重钢集团承担原特钢的债务。意味着,重钢不必再支付攀钢2050万元。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子诠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认为法院的判决至少有三点值得商榷。

  首先,超过法定申诉期,错误启动再审程序。本案的判决是2002年12月,而重钢集团提起申诉是2005年8月。此时,判决已生效近3年;其次,撤销兼并是分立,不能逃避债务;最后,原审判决无错误,再审改判超范围。

  当记者就此案准备采访重钢集团公司时,该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称,不能就此案接受本报采访。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曹兴权博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本案不能简单的就兼并协议等判断重钢集团和重庆特钢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重钢集团该不该偿还重庆特钢欠攀钢公司的债务;二是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否合法。

  在曹兴权看来,前者属于实体法争议,后者为程序法争议。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有明确规定,重钢集团是否超过申诉期,法院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从时间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法律上应该没有多大的争议。

  在实体法问题上,曹兴权认为很多问题的确值得思考。他认为,重钢集团是否应当向攀钢公司负担偿还责任,取决于一个基本法律判断:重钢集团兼并重庆特钢,是否属于合并?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只有在公司合并发生时,合并后的公司才对被合并公司的债务负责。

  他认为,该兼并是否构成合并,需要从重钢的全资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去考察。如果重钢全面接收重庆特钢,在接受这些具体资产和债务的基础上,注销重庆特钢的法人资格,再以具体的资产与债务为基础成立这个子公司,那么该兼并就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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