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9日讯
由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25日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对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依照《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依法处分。
据省编委办专职副主任徐遵信介绍,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强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它填补了我国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标志着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条干预、超编进人违法
徐遵信告诉记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近年来,发现我省一些省级业务部门在不同时期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和一些市县业务部门干预乡镇机构编制问题,这些行为都属于“条条干预”机构编制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有些市县单位和部门存在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现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徐遵信说,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今后,凡是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任命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不核拨经费。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编制使用必须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举报电话“12310”
据了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我省已设立了全国统一的“12310”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工作。(袁锋)(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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