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报道,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我国两公民就日军侵华期间强迫其当慰安妇一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虽然承认了日军在侵华期间确实强迫原告当了日军的慰安妇,但却以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索赔为由,对索赔请求作出了驳回的判决。
在国际法上,一国对侵略战争的国际罪行应该承担国际责任,在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对国家的损害赔偿,还应包括对受害国人民的损害赔偿。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我政府只声明对战争索赔提出放弃,并未声明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所以,按照法理,除了政府可以向战败国提出战争索赔外,受战争蹂躏的受害人民也有权对发动战争的国家提出索赔。中国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索赔是正当合理的。然而,日本法院对这件案件作出的判决,很明显是企图以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来掩盖人民也有权提出索赔的事实,明显违反国际法。
在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上,在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中,有数十万无辜的妇女被劫掳成为慰安妇,日本军国主义摧残了广大妇女的身心和健康,日本最高法院在承认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又驳回受害者的索赔,难道说,日本军国主义的这一罪行是合乎国际人权法,合乎国际人道主义的吗?这明显是对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一种践踏。
日本最高法院这次作出的驳回受害者的索赔的判决明显存在严重错误,日本法院应该本着公义的心态认真正确地看待历史,承认历史事实,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黎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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