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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驾校假教练酒后驾车 载学员连撞五人(图)

李某在审讯室里后悔莫及
李某在审讯室里后悔莫及

事发地点

  唐都驾校“教练”酒后驾车 载学员连撞五人(图)

  本报讯(记者 程彬)4月26日,开着喷有“唐都驾校”

  字样、挂有驾驶车牌的轿车,自称是教练的西安市新城区李某酒后载着3名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行至灞桥区狄寨街道时冲进人群,先后将5名女性撞伤。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酒后驾车肇事的男子李某已被行政拘留。

  轿车左右摇摆冲进人群

  昨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交管十大队事故科民警何新汇介绍,事故发生在4月26日下午3时20分左右,地点在灞桥区狄寨街道农贸市场门前。

  据现场目击群众向交警证实,事发当天狄寨街道逢集,人较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右拐将路边两个女子撞伤,继而又猛地左拐撞伤了3人,其中一名妇女和女学生被压在了车下。轿车撞在一辆机动三轮车上才停下来。

  据医院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诊断表明:5名伤者全部是女性,其中3人是学生,两人是中年妇女。5人中有3人被诊断为脑震荡,在骨折的两人中,一人右股骨内髁撕脱骨折,是学生,一人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系妇女。

  肇事教练车车况较差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交警接警赶到现场时,一辆黑色小轿车头东尾西斜停在农贸市场门前,车前方和叶子板有撞击损害痕迹。该车挂有“陕A5723学”黄色车牌,属于驾校的教练车,车身喷有“唐都驾校”字样。

  经对该车调查,该车属于上海市淘汰下来的一辆出租车。从2000年12月初开始,该车在西安市挂上地方车牌运行,强制报废期在2008年12月。该车车况较差,据肇事者李某称,出事前他第一次开该车,当时刹车失灵左右打方向时冲进了人群。

  肇事者没有教练员资格证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科长李彦卿介绍说,经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肇事者李某,现年43岁,是西安市新城区人,系酒后驾车。

  事发后,交警当即对肇事者李某抽血进行化验。据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表明,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74.7mg/100ml,高出规定的3倍多,为醉酒。此起交通事故李某负有全部责任。

  交警何新汇称,事发当晚,李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前言不搭后语。在对其采取措施醒酒后,4月27日,对李某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罚款1800元。

  截至昨日,交警先后对李某进行四次讯问。交警讯问时,李某称自己是设在金康路上的唐都驾校招生点的教练。据交警调查,李某有驾驶执照却没有从事驾驶教练员的资格证。

  事故暴露驾校管理混乱

  通过警方的调查,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的身份、驾校招生点的资格都存在问题,这些暴露出驾校内部管理混乱以及驾校监管机制的缺失。

  问题一:肇事者的教练身份

  4月27日上午,交警赶到李某所称的金康路上的唐都驾校招生点调查。该招生点负责人高某称,李某是其请来帮忙的朋友,并非正式工作人员。教练车的钥匙在办公桌上放着,是李某自己拿去的。

  高某对交警说,李某所驾驶的教练车车牌是一个女的给弄来的,他只是负责替这个女子培训学员,其余办理驾照的事则由这个女的来办。此外,该车还有一个地方车牌。他们这里有教练证的开黄色车牌的车,无教练证的开蓝色车牌的车。

  问题二:驾校招生点的资格

  27日下午,交警又赶到位于灞桥洪庆街道的唐都驾校。该校女校长叶某称,经过交通部门核准,该校只有3个招生点,金康路上的不是唐都驾校的招生点,只是一个属于咨询性质的办事点。自己的驾校也没有“陕A5723学”的教练车牌。她和该点的高某不认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4年6月开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到交通部门。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赶到位于西安市建设西路的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了解情况,该处上级单位是西安市交通局。

  在外开会的该处党支部书记、副处长李旭辉在电话中称,此事他们于4月27日知道后向唐都驾校了解,该校女校长写出书面保证说,肇事的不是该校招生点的教练。

  疑问:驾校监管缺失谁之责?

  据李旭辉介绍,目前,全西安市有84家驾校被批准招生,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有1600多人。至于西安市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有专门的文件,他正开会一时说不清。

  当记者询问国家对教练员岗位有何规定时,李旭辉回答,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证,至于国家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应当找5楼的驾驶培训管理科去要。之后,记者到该处办公楼5楼驾驶培训管理科表明来意。办公室一男子称,要资料就等科长回来,何时回来不知道。

  据了解,目前,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驾驶培训的理论教练员与操作教练员等从业人员,西安市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依据西安市交通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包括驾驶操作教练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尽管此起交通肇事很普通,但其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难解之谜。如果说,肇事的教练员不是该“招生点”的,那么,一个不是教练员身份的人怎么敢驾驶教练车带学员,究竟是谁之责?如果说,位于金康路的“驾校”仅是一个咨询性质的点的话,那么,究竟是谁给它的权力,在一辆不具备教练资格的普通小轿车上喷着驾校的字样来招生培训?这其中的责任由谁来负?本报记者 程彬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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