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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明向记者出示“被虐日记” |
“虐待日记”记录儿子暴行
“那是儿子虐待我俩的日记!”
昨日,朱宗明向记者出示了两本厚厚的“日记本”。朱宗明称,这些都是儿子虐待他们的证据,都是老伴写的。
记者看到,“虐待日记”日期从1986年开始至今,共计一百多篇。
据日记记载,石崇伦第一次动手打老人的时间是1986年4月21日。日记记载,当时石挥拳头打肿了父亲的脸。5月28日下午,鸳鸯大队干部彭兴福、卢胜强到朱宗明家解决纠纷。
日记显示,从2005年开始,石崇伦对老人的行为变本加厉起来。据朱宗明回忆说,那年,因为渝湘高速路南彭段的修建占了他们的土地,政府因此返还土地补偿款3万多元。可儿子石崇伦竟擅自将钱划入自己户头。为此,她和老伴曾多次与他交涉。南彭镇政府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和居委会曾经多次出面调解,镇派出所也曾多次参与。石崇伦对她和老伴多次动粗的事情,也在镇派出所备有案底。
本版稿件由见习记者 彭怡冶 采写
“虐待日记”摘录
2004年10月14日下午
大队干部禹、李、刘、陈来我家解决,一提医药费,石崇伦要提刀杀人,他说,大队干部几个人才把他拉住。
2006年11月26日
晚上9点半,石崇伦把我屋里的床撤了丢到地上,还动手打了老子。
2007年3月(缺日期 记者注)
为土地补偿费,你竟然用三轮车撞我们,你妈头部受伤,你又把我右手大拇指扳断,至今不给医药费。
2007年2月20日
晚上7点左右,石崇伦就把电给断了,我们的饭都没有做好。居委会卢勇同志来,教育石崇伦才通电,我们才有饭吃。居委会卢勇是证人。
法规链接
虐待老人罪责难逃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颜源律师。颜律师认为,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石崇伦不但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石崇伦采取暴力的手段导致父母的身体均遭受了严重伤害,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石孝辉夫妇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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