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9日讯记者陈丽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起草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条例共7章55条,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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