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市规划法非常虚弱,没有一部法像它那样遇到如此强大的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学文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万学文
这样的对话在领导与规划人员之间频繁上演:
——领导说:“这里盖个房子吧。”
——规划人员说:“按规划这里是中心花园。”
——领导说:“先要下里巴人,然后才能阳春白雪,改了吧。”
“在我们国家,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实在是太容易了。某些地方领导习惯了置法律于不顾,除了直接下命令,还写各种条子批示。规划人员像守门员,能扑住一个算一个。”为了明哲保身,不少规划干部都有收集存放领导批示的“习惯”。
4月27日,万学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清华大学土木建筑系研究生毕业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学文,“搞了三十几年的城市规划”,是注册规划师,对城市规划的苦衷十分了解:“在会议上、制定发展战略时,地方领导都在讲规划有多重要,但在具体问题上,就把规划忘了。”
“拆了建,建了拆”:都是为了地价
“城市建设是地方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城市建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规划。同时,城市规划也最能突出地方领导的政绩,直接促进其晋升。”万学文说,这是一些地方领导热衷城市建设的原因之一。
“土地使用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太密切了,”万学文告诉记者,过去城市土地不大值钱的时候,规划朝令夕改的问题还不算突出,但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结束,土地价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修马路、下水道,建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更多的钱。于是,一些地方领导往往便把希望寄托在土地上,挖掘土地的含金量,获取最大利润。
“城市建设的钱,大部分来自地价。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城市拼命开发老城,拆了建,建了拆,因为地皮越来越值钱。”万学文指出,地价收入是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很容易绕过人大监督,拿这些钱去搞豪华行政办公楼,搞形象工程。这里头也容易出问题。
修改规划:权力应给上级机关
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前,“城市规划多靠人治”。在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农村根本谈不上什么规划”。
“这一法一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时常被忽视。”万学文指出,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以来,具体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鉴于这种情况,万学文认为,制定统一的城乡规划法,不应该简单地看做是将旧的一法一条例合二为一,应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用法律明确规划的权威,确定“先规划后建设”以及“非法定原因,规划不得修改”等原则。“修改规划的法律口子不能开,规划不能软。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保持一座城市的文脉。”万学文强调说。
城乡规划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是20年”。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修改规划的“五项正当理由”:一是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是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是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是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对此,万学文说,第四十六条规定得比较宽泛,实际降低了第十五条强制性内容的刚性约束力。他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中第四、第五个条件拿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评估是哪一级?没说清楚。审批机关就可以修改规划?这口子太大了,修改规划的权力要给上级机关。”
城市规划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备案。对这一条,万学文认为,光备个案,修改规划太容易了。“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修改规划的权力应该给上级机关。”万学文建议。
监督规划:要有百姓参与 建不下去的烂尾楼被炸掉 杨勤/摄
“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以及监督政府不能随意改规划,还有一个重要力量,就是老百姓。”万学文说,有时候,一个建筑只有20年就被炸掉了,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但有些地方领导却认为这是“花钱买学费”。“为什么不在方案实施之前多动点脑子,多听听大家的意见?”
“在城乡规划的问题上,需要老百姓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法草案所增加的规划公示方面的条文,实际上就是想使规划的科学性更高一些。”万学文说,“老百姓怎样看待规划,这其实是很重要的问题。”
当看到“今天建、明天拆”,看到“街心公园推平后变成了高楼大厦”,看到“一年两次开膛破肚大搞水管改造”时,大多数老百姓认为这只是政府决策的失误、是政策没有延续性、是一届领导一届规划,“但实际上,这是违法行为,既违反规划法,也浪费了纳税人的钱。”
“很多外国人爱管事儿,他们觉得,这个路弄得我摔倒,这个立交桥我上去了就下不来,修得太不合理,我是纳税人,政府把我的钱用错了,浪费了,我就得管。”万学文说,“我们要树立纳税人的意识,让全体老百姓一起关注和监督城市规划和公共资金的使用,随时发现地方政府对规划的不当修改行为,发现城市规划中的不合理之处,和政府的这些违法行为较真、叫板。”
审议回放
——来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审议现场
王怀远委员:应明确监督城乡规划的执法主体
制定该法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控制城镇膨胀,用什么标准来编制城乡规划?第二,监督检查执行问题,这部法的执法主体是谁?授予他们权力,他们能否监督?违法的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能处理他们吗?这些年的经验已经证明,不是没有规划,但是谁也监管不了。
杨长槐委员:城市建设应有民族特色
在总则中必须加上一个内容,即城市建设既要有时代特征,更要注意中华民族的建筑特点和文化特点。没有建筑特点、文化特点,我国的建筑怎么代表东方?我到过一些国家,比如俄罗斯、法国,我问过当地的朋友,你们的老房子为什么不拆,他们说不能拆,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而我们呢?把一些老建筑都推倒了。草案中讲到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点,要有强制性的规定,在前面应加上“必须”二字。
朱相远委员:“旧”字改为“老”字,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本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都提到“应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建议把“旧”字都改成“老”字。为什么把“旧”改成“老”呢?因“老城”肯定值钱,在中文中“旧”含有贬义。我们很多政府把老城拆了,为了追求政绩,有时连文物也都拆了。开发商的强大公关力量和政府官员创政绩的强烈欲望,使得文物部门根本没有办法。
徐晓南(全国人大代表):规划机场生态防鸟害
无论军用机场还是民用机场大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机场周围的农田、树林、湿地是鸟类生存、繁衍的地方,政府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驱鸟。驱不如防,防不如疏导,在城乡规划法中应该写上一笔,通过规划控制机场周围的生态建设,使机场周边的作业方式有所改变,以降低政府投入成本。
周力争(全国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应让老百姓参与
一个城市无论大规划、小规划,还是短期、长期的规划,都应该设置一个通道,让城市的市民、老百姓参与。对于老区的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值得保护的东西,在拆除之前应该公示。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让全体市民和老百姓参与城市的规划,有助于科学规划。(作者:王丽丽庄永廉)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