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昨日(29日)决定罢免闫兴忠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合肥市公安局提请罢免省十届人大代表闫兴忠代表职务的报告,2007年
2月2日,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凤元旅社”发生一起几名山东龙口人被一伙身份不明的年轻人砍伤,并被抢走现金、手机等的恶性案件。
经审查,为了抢夺草莓市场利益,2007年1月份,闫兴忠、闫波等人商量对付山东省草莓配货客户。1月31日,山东龙口人李某等人准备到长丰县阮巷联系草莓生意,于2月1日入住长淮路“凤元旅社”。得到这一消息后,闫兴忠便找来周井峰,商量如何教训山东人。
2月2日,周井峰安排周茂冬从合肥纠集于洪伟、闫来义、付平、吴杰等十多人,携带砍刀等凶器乘车到达水湖镇。晚饭后,闫兴忠、闫波分别乘车到达“凤元旅社”附近,由闫波指路,周茂冬等人入室砍伤几名山东人。后经法医鉴定,两名受害人构成轻伤。作案时,朱夕年还抢走受害人手机一部。
警方认定,闫兴忠已涉嫌雇凶故意伤害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着策划者、组织者的作用,是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需要对闫兴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鉴于闫兴忠是省十届人大代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需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许可。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公安局随后提请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闫兴忠的省十届人大代表职务。(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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