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用古建筑要签“军令状”
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
住、用历史风貌建筑要签“军令状”;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
这是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日前召开“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推动会提出的。会上,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与部分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签订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今后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其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书;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禁止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禁止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禁止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禁止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且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做到“修旧如故,安全适用”,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